(2015)华阴民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朱立建与华阴市广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建,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781号原告朱立建,男,汉族,1958年4月25日出生,住址: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刘雁南,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阴市桃下镇。法定代表人付文光,总经理。原告朱立建与被告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立建因故未到庭,原告朱立建委托代理人刘雁南、被告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文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立建诉称,原告系被告股东(并持有95%的公司股份)、董事。被告成立至今从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向股东提供过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也未提请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询、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原告曾于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多次向公司申请查阅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并要求专业会计师协助。经多次催问,被告反复推诿,不仅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回复,至今都没提供一份财务资料、账簿、凭证;《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具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且法律并未对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作限制性规定,这也是法律给予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请求权的应有之义。根据《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完整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财务账簿(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文光辩称,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真实投资人是朱福建,当时付文光为朱福建打工,朱福建让付文光当法人,付文光没有想到朱福建的真实用意,又想在老板面前表现就答应当公司法人,的确没有想到法人应承担这么多责任。原告告被告不知情一案,被告不承认,同时请法院还被告一个公道,并赔偿付文光因此事所花费的费用和精神损失费(误工费3天1800元,路费1500元,名誉损失费1万元,合计13300元),并请政府法院说服朱福建偿还符文光在亲朋好友中为其所借的人民币三百万元。原告朱立建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证据有: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息资料。经当庭质证,被告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文光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据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被告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信息、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成立日期等。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对以上证据的认定,结合原告、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庭审笔录记载,查明本案如下事实: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6月24日依法成立,法定代表人为付文光,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号为6105822100002986,经营范围包括混凝土拌合、混凝土、水泥销售、混凝土工程施工、工程机械租赁。原被告共同确认:公司由朱立建、付文光两个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人民币,股东朱立建、付文光的出资比例分别为95%、5%;股东付文光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后未召开过股东大会,现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法定代表人付文光。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又称股东的财务信息知情权,系股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或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可见,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系股东有权对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进行查阅,并可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朱立建从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2010年6月24日起至今一直为公司的股东,其持有公司95%的股份。因此,朱立建有权查阅、复制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从成立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会计账簿。朱立建主张查阅并复制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账簿(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抗辩已向原告提供多次公司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因无证据支持,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文光请求原告赔偿付文光所花费的费用和精神损失费(误工费3天1800元,路费1500元,名誉损失费1万元,合计13300元)及朱福建偿还付文光在亲朋好友中为其所借的人民币三百万元之事项,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应另诉解决为宜,本案不予涉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文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点将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之日至起诉时止的财务账簿(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交原告朱立建进行查阅(可复制)。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高峰审判员 杨丽娟审判员 张建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宁晓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