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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米兰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晓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827号原告天津市米兰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85号明家庄园中心商业楼。法定代表人高长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虎,该单位主管。被告陈晓清。原告天津市米兰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克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米兰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晓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刘岩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