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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知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朱长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朱长征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39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长征,系潍城区鹰奇眼镜店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长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卫华审 判 员  蔡 霞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段玉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