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元区与林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元区,林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547号原告:郑元区。被告:林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元区诉被告林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元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