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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元区与林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元区,林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547号原告:郑元区。被告:林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元区诉被告林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元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