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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海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0383号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峰,男,1980年6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峰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远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底至2011年9月,被告人王海峰谎称自己是中牟县常务副县长,认识新野县卫生局局长,以能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安排到新野县卫生局工作、能为被害人黄某某的女儿在成都安排工作为名,分别骗取张某某现金2万元、黄某某现金8万元。至案发,被告人王海峰将所骗取二被害人的10万元挥霍一空。2015年7月4日,被告人王海峰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李村派出所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海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提出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海峰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于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柴某某等人的证言,新野县公安局歪子派出所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海峰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海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王海峰退赔张某某现金2万元、退赔黄某某现金8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何 霞人民陪审员  冀芝兰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海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