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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7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肖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甲,肖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734-1号申请执行人肖某甲,女,199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某乙,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肖某甲与被执行人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海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房产情况,但均查无相关财产。同时,本院亦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D×××××汽车一辆,但因车辆未实际查扣到位,暂时无法拍卖处理。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