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张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烟台市芝罘区宏海水产经营部与李师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芝罘区宏海水产经营部,李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5)张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宏海水产经营部。被执行人李师勇,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烟台市芝罘区宏海水产经营部诉李师勇纠纷一案中,尚有23651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4)张马经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