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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3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乡镇畜牧兽医总站与李继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392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乡镇畜牧兽医总站。法定代表人孙建良,站长。委托代理人秦呈仁,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畜牧兽医站职工。被执行人李继有,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乡镇畜牧兽医总站与被执行人李继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7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100元、执行费14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5000元,并缴纳执行费143元。余款11100元甲、乙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39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