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与李小兵贩卖毒品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小兵,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韶关市曲江区。本院移送执行李小兵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李小兵应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天内交纳罚金xxxx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小兵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由于李小兵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尚在监狱服刑,未能按期履行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期间,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曲法执字第7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世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