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念林、宋世华、杨二娥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00317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祝金海,该社员工。被告宋念林,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宋世华,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二娥,女,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1月0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念林、宋世华、杨二娥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永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