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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行非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与闫长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闫长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行非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地址保定市徐水区政通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伶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闫长更,群众。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依据(徐国土资)罚字(2015)第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闫长更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徐行非执字第530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5)第612号行政处罚决定,由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5)徐行非执字第53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世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