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郓城县水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郓城县新奥门业有限公司、王传兵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水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西门街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郑从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岩石,郓城县水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郓城县新奥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火车站西侧500米。法定代表人赵军岭,经理。被执行人王传兵,居民。被执行人王海霞,居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郓城县水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郓城县新奥门业有限公司、王传兵、王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郓城县新奥门业有限公司、王传兵、王海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郓城县新奥门业有限公司、王传兵、王海霞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郓城县新奥门业有限公司财产已被查封、被执行人王传兵、王海霞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西国审判员 李世刚审判员 燕朝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