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2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广州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84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975322.84元(人民币,下同)、违约金993830.7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000.67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991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36145.22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翟新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