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温岭市博恩漆业有限公司与江坚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博恩漆业有限公司,江坚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144号原告:温岭市博恩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百丈路2-021、2-02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华荣,温岭市泽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坚刚。原告温岭市博恩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坚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博恩漆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博恩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50元,鉴定费2000元(被告已支付),共计2080.50元,由原告温岭市博恩漆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文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