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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平林与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林,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李平林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当事人因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南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6,698.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