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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一初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世明与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明,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1164号原告:王世明,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代理人:鲍健辉,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光,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法定代表人:丁年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明诉被告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王世明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47893.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王世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7893.8元或查封被告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王世明所有的座落于休宁县海阳镇齐宁街桂花树巷房屋一幢(房地权证休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运  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文秀(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