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春华与被执行人桦甸市洪义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恢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华,女,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桦甸市洪义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国。本院在执行李春华与被执行人桦甸市洪义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于2015年11月15日前给付50,000,00元,余款部分2016年5月30日前全部付清。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审判员 李逢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