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86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韩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葛美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