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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诸城市天润不锈钢制品厂与利德健康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天润不锈钢制品厂,利德健康科技(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2005号原告诸城市天润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诸城市。代表人孙焕森,厂长。被告利德健康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魏兆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天润不锈钢制品厂与被告利德健康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城市天润不锈钢制品厂撤回对被告利德健康科技(青岛)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24元,诉讼保全费2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建波审 判 员  杨瑞国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