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诸城市天润不锈钢制品厂与利德健康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天润不锈钢制品厂,利德健康科技(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2005号原告诸城市天润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诸城市。代表人孙焕森,厂长。被告利德健康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魏兆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天润不锈钢制品厂与被告利德健康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城市天润不锈钢制品厂撤回对被告利德健康科技(青岛)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24元,诉讼保全费2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建波审 判 员 杨瑞国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