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偃执恢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偃师市支行申请执行许长可、张建功、张志红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偃执恢字第23号中国农业银行偃师市支行申请执行许长可、张建功、张志红借款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偃民十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偃师市支行已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许长可、张建功、张志红长期外出,找不到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2011)偃民十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占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锐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