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与芜湖杉杉新明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芜湖杉杉新明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2217号原告: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辉、徐琦,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杉杉新明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爱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杉杉新明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1元,减半收取3561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081元,由原告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霞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