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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创强手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全钊手袋制品有限公司、陆伟钊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创强手袋有限公司,东莞市全钊手袋制品有限公司,陆伟钊,陆伟全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556号之一原告东莞市创强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2044804。法定代表人陈树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铁柱,系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全钊手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1853626。法定代表人陆伟钊。被告陆伟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陆伟全,男,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创强手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全钊手袋制品有限公司、陆伟钊、陆伟全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创强手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东莞市全钊手袋制品有限公司、陆伟钊、陆伟全价值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原告东莞市创强手袋有限公司提供40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创强手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莞市全钊手袋制品有限公司、陆伟钊、陆伟全价值4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