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敏与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席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席再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张敏,男。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互助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17000417-8。法定代表人高志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席再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诉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席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且为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96.24元,减半收取2748.12元,由原告张敏负担。审 判 长 吴振科审 判 员 郑永娥人民陪审员 杨友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