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95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李某某、孙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043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8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李某某、孙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执行人高某某负担。2015年8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240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0952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