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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刑减字第02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安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安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2726号罪犯孙安东,男,1974年2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西刑一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安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陈太良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以(2011)陕刑一终字第000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孙安东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改造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获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孙安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安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别周玲审判员  刘汉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