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二法行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潘永东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东,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行初字第162号原告:潘永东,男,壮族,1978年8月5日出生,住广西田阳县。被告: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莞龙大道下桥路段***号。负责人:张绍培,该支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樊国亮,该支队副科长。原告潘永东诉被告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交警大队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林冰洁、人民陪审员邓家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潘永东诉称:2015年10月8日被告的内设机构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厚街大队在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对原告实施扣留电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因实施者不具行政主体资格,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属无效行政行为,其行为引起诉讼由其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东莞市公安局的内设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可视为行政机关,符合被告资格。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2015年10月8日对原告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辩称:2015年10月8日,潘永东驾驶电动车在厚街镇路段被厚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对原告提出的厚街交警大队没有扣车执法资格的问题,广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2000年3月14日作出《对东莞市交警大队处罚权限问题的答复》,明确“东莞市各交警大队属副科级单位,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行驶公安局颁布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所规定的处罚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厚街大队作出的涉案扣车行为执法主体合法。综上,厚街大队对原告作出的扣车强制措施,适用程序合法、主体适格,敬请法院予以维持,并驳回原告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厚街大队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效,《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No.4419263200537034)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厚街大队。广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支队2000年3月14日作出的《对东莞市交警大队处罚权限问题的答复》明确:东莞市各交警大队属副科级单位,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行使公安部颁布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所规定的处罚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被告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厚街大队作出涉案扣车行为执法主体合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立案审理阶段已依法告知原告,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厚街大队为被告。但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坚持将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列为被告。本案立案后,本院再次于2015年10月20日电话告知原告,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厚街大队作为被告。并告知原告,若坚持不变更,本院将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在电话中明确表示对于本案的起诉不作任何修��,坚持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为本案被告。随后,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按原告电话中提供的地址(东莞市厚街镇XXXX路2号),通过EMS专递向原告邮寄送达通知书,告知上述内容。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无正当理由拒收该通知书。以上事实,有邮政EMS快递详情单、电话录音为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永东对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珍审 判 员  林冰洁人民陪审员  邓家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华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