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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彦武与王庆鑫、王冬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011号申请执行人:王彦武,男,195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王庆鑫,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王冬梅,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申请执行人王彦武与被执行人王庆鑫、王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五民二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彦武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庆鑫、王冬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彦武发现被执行人王庆鑫、王冬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五民二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若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