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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3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芦志绍与金化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志绍,金化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3605号原告:芦志绍。被告:金化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志绍诉被告金化红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志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志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芦志绍负担。审 判 员  杨 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