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行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蓝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葫芦岛市蓝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C}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行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东城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常绪宝,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蓝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老官堡村。法定代表人杨健,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蓝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对在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未自动拆除,现需予以强制执行拆除,因申请执行人暂无强制执行费用。需向财政申请拆除违法占地地上建筑物经费,待经费批下来后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程序终结葫连国土资罚字(2013)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二、三项的执行。在本次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世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