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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高建锋与郗振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锋,郗振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588号原告高建锋。被告郗振国(又名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锋诉被告郗振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锋于2015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倩代理审判员  韩艳梅人民陪审员  郗平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牛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