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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695号原告田某某,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出租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屈红莉审 判 员  贠承一人民陪审员  张利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