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695号原告田某某,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出租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屈红莉审 判 员 贠承一人民陪审员 张利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