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丽娟等八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关 于 原 告 前 郭 县 阳 光 村 镇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被 告 张 丽 娟 等 八 被 告 金 融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547号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白宇,第一被告:张丽娟,第二被告:范长春(系张丽娟丈夫),第三被告:张瀚文(曾用名张涛),第四被告:宋文平(系张瀚文丈夫),。第五被告:李英群,第六被告:李英威,第七被告:吉林省嘉华建筑材料厂,委托爱理人:张丽娟。第八被告:上海鼎泰物流有限公司,委托爱理人:李英威。在审理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丽娟等八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涉及刑事案件,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6元,本院减半收取9053元,由原告承担。剩余9053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雷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