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执字第5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郭小光与刘细女、肖开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光,刘细,肖开烽,肖祖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546--1号申请执行人郭小光。被执行人刘细女。被执行人肖开烽。被执行人肖祖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小光与被执行人刘细女、肖开烽、肖祖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巡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38467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通过银行、工商和房产查询并进行搜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未结标的额为38467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巡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艳明审 判 员 邓裕清代理审判员 朱小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