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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执字第00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郁国荣与章跃兴、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国荣,章跃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金执字第00405-1号申请执行人郁国荣。被执行人章跃兴。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郁国荣与被执行人章跃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张金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章跃兴、XX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郁国荣借款300000元并承担该款相应的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00000元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月息10%计息,其余的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郁国荣已预交),由章跃兴、XX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郁国荣。如果章跃兴、XX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XX于2015年11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郁国荣1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已当场履行)即清结XX就本案产生的义务。本案的余款申请执行人不再向XX主张。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章跃兴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0万元,尚未执行到位25327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金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