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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垦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虎明与被执行人新疆昊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垦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李虎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新疆昊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博垦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新疆昊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新疆昊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已宣布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裁定如下:终结(2013)博垦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艾 尼审判员  杨志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