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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25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旺进与谢亚豹、建阳市建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旺进,谢亚豹,建阳市建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2513-1号原告吴旺进,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谢亚豹,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建阳市建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黄承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贵平、詹志成,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旺进与被告谢亚豹、建阳市建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旺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900元,由原告吴旺进负担。审判员  刘仲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虞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