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艳霞与田庆良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霞,田庆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牙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王艳霞,女,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田庆良,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汇流河电厂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艳霞与被执行人田庆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牙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庆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艳霞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田庆良返还订房款等共计10501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庆良分两次将订房款、利息、诉讼费等共计10501元给付申请人王艳霞,案件已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5)牙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艳霞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8元已由被执行人田庆良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牙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丹-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