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郑付生、尤丽珠、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郑付生,尤丽珠,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299-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成功街滨江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631491-2。负责人刘进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卓美观、吴晓锋,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郑付生,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尤丽珠,女,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办事处柳新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72421241-2。法定代表人刘聪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郑付生、尤丽珠、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7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郑付生、尤丽珠、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付生、尤丽珠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68749.14元及自2014年10月15日起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90元、执行费人民币6931元;责令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郑付生、尤丽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郑付生、尤丽珠、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通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卓美观到庭,其未能举证被执行人郑付生、��丽珠、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下落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郑付生、尤丽珠、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郑付生有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冻结,但冻结余额远不足以清偿债务,有房产一处、汽车一部均以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尤丽珠无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及工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冻结,但余额远不能清偿债务,其相关财产已他案查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卓美观以正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该纠纷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