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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8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陈嘉美与陈翠琼、陈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嘉美,陈翠琼,陈李文,杨兴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806-2号申请执行人陈嘉美。被执行人陈翠琼。被执行人陈李文,系陈翠琼的父亲。被执行人杨兴兰,系陈翠琼的母亲。陈嘉美与陈翠琼、陈李文、杨兴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李文、杨兴兰应赔偿55298.92元给申请执行人陈嘉美。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求,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成国在本区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管、银行、信用社等部门,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8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晓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