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福建汇禾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海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明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秀芳、李天毅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汇禾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宝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海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明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秀芳,李天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汇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何轩怡。被执行人上海宝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郑秀芳。被执行人上海海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明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郑马平。被执行人郑秀芳,女,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李天毅,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福建汇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宝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海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明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秀芳、李天毅债权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执行字第70-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15号指定本院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上海宝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海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明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秀芳、李天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郑秀芳在中国工商银行周宁支行有存款5091.46元,被执行人李天毅在福建海峡银行福州东大支行有存款26891.93元、在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有存款2390.95元、在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有存款26862.49元、在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营业部有存款13779.36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周宁支行有存款8325.61元,以上所列被执行人帐户存款皆已被本院冻结。除此之外,在本院辖区未发现被执行人郑秀芳、李天毅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上海宝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海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明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无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兰祖云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怀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