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4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家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家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4618号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3号3幢6-3,组织机构代码57210118-1。法定代表人赖义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守兵,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学文,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家琼,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家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