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郓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西铝实业公司兰州销售处与郓城县博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铝实业公司兰州销售处,郓城县博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西铝实业公司兰州销售处。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宗军,经理。被执行人郓城县博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兆文,经理。申请执行人西铝实业公司兰州销售处与被执行人郓城县博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郓城县博海包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郓城县博海包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郓城县博海包装有限公司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李世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东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