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执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国清与李广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清,李广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304号申请执行人赵国清。被执行人李广标。申请执行人赵国清与被执行人李广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3)鄂黄梅民初字第01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广标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国清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广标去向不明,其在金融部门无存款,在位于黄梅县黄梅镇西河雅苑7楼的房产已被查封,在工商部门无工商注册登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3)鄂黄梅民初字第01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