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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5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管清国与迟铂凡、孙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清国,迟铂凡,孙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5563号原告管清国,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迟铂凡,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丽娟,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清国与被告迟铂凡、孙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清国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迟铂凡、孙丽娟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清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宏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