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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执字第3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孙金国与付立军、李宇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国,付立军,李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352-2号申请执行人:孙金国。被执行人:付立军。被执行人:李宇芳。本院在执行孙金国与付立军、李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金国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朱粤鹏审判员 房丽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