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范某乙、范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326号原告范某甲。被告范某乙。被告范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甲与被告范某乙、范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甲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范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范某甲负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俊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