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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范某乙、范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326号原告范某甲。被告范某乙。被告范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甲与被告范某乙、范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甲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范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范某甲负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俊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