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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03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通辽市金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阿力坦巴根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金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阿力坦巴根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3304号原告通辽市金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红亮,男。被告刘阿力坦巴根,男。委托代理人孙诗瑶,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金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阿力坦巴根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金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通辽市金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萍审 判 员  白秀红人民陪审员  佟呼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