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郓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仝西臣与周口市敏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西臣,周口市敏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仝西臣,农民。被执行人周口市敏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南郊乡徐庄村。申请执行人仝西臣与被执行人周口市敏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周口市敏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在我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人的财产,依法将其案件委托周口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传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