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民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刘忠兵与王天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忠兵,王天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保字第00072号申请人刘忠兵,男,汉族,1980年9月12日生。被申请人王天霸,男,汉族,1978年02月02日生。申请人刘忠兵因与被申请人王天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忠兵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天霸驾驶的陕J262**号东风牌重型罐式货车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吴起县万达运输服务队所有的陕J325**号重型罐式货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刘忠兵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天霸驾驶的陕J262**号东风牌重型罐式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