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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栗广亮、郭圣华、韩勇庆、赵希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栗广亮,郭圣华,韩勇庆,赵希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夏津县新市街3号。法定代表人苑化芳,理事长。被告栗广亮,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郭圣华,女,汉族,1958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韩勇庆,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赵希忠,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栗广亮、郭圣华、韩勇庆、赵希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4元由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房延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