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栗广亮、郭圣华、韩勇庆、赵希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栗广亮,郭圣华,韩勇庆,赵希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夏津县新市街3号。法定代表人苑化芳,理事长。被告栗广亮,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郭圣华,女,汉族,1958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韩勇庆,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赵希忠,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栗广亮、郭圣华、韩勇庆、赵希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4元由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房延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玲燕 关注公众号“”